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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227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0-06-24 16:15:00

杨俭委员:

您在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刘三姐>品牌维护的建议》(第20200227号),由我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广西是歌仙“刘三姐”的故乡。“刘三姐”作为我区具有标志性的文化符号,承载了广西各民族人民的历史记忆。长期以来,以“刘三姐”为创作题材的作品数量众多、类型繁杂。然而,由于我国曾有相当长一段时间没有著作权法律法规,全社会普遍缺乏著作权意识,造成了现阶段部分“刘三姐”题材作品版权的纷争和侵权事件的发生。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我国已在1990年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在2001年、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就您提出的建议,我厅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一、关于由主管部门负责成立“广西《刘三姐》品牌维权小组”的建议

一直以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鼓励《刘三姐》著作者和相关人士坚持以法律为基础,推进作品著作权登记,依法维护《刘三姐》品牌、依法维护《刘三姐》著作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规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拥有歌舞剧《刘三姐》及其舞蹈歌曲音乐的著作权,永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3项人身权利,享有50年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3项权利。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将把歌舞剧《刘三姐》列入重点保护作品目录,适时通过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根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工作职能,相关版权维护工作由我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对于今后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加大维权力度,支持和帮助包括维权小组在内的著作权人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关于出版“刘三姐歌曲选-规范署名版”的建议

为使社会公众对我区“刘三姐”题材文艺作品有更清晰、更正确的认识,在明确相关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基础上,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可协调区内出版社对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刘三姐”题材作品进行出版,并在相关活动中以规范署名方式宣传。

三、关于召开“全区《刘三姐》会演大会60周年纪念会”的建议

近年来,广西围绕打造刘三姐品牌,以自治区成立60周年为契机,2018年已在北京举办彩调剧《刘三姐》演出及相关展览、研讨活动,2019年积极推动创排了现代彩调剧《新刘三姐》,力促广西优秀民族文化在更广阔的舞台传播。鉴于近年已举办了相关的展演展览研讨活动,同时按照当前疫情防控要求,2020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拟不再召开“全区《刘三姐》会演大会60周年纪念会”。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结合现代彩调剧《新刘三姐》巡演等活动对广西“刘三姐”文化品牌进行宣传推介。

最后,感谢您对广西文化艺术特别是刘三姐品牌文化的关注,并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广西文化和旅游的发展,共同推进广西优秀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维护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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