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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桂文发[2011]76号)

时间:2020-06-28 16:17:00

各市文化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有效保护和传承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我厅于年2011年2月18日印发了《自治区文化厅办公室关于推荐第三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桂文办发[2011]31号)。经各市申报、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和复核,最后确定第三批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九大类的121名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现予以公布。

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意见》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鼓励和支持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附件:第三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21位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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